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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

  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 (第1/2页)
  
  朱简烜有了思路之后,就亲自提起笔来写一些简单的提纲,然后把内阁负责处理文件的秘书叫来。
  
  自己按照提纲口述,让秘书敲键盘打字,把自己的要求变成文字。
  
  经过四年多的筹备,大明的计算机性能跨越了一个新的阶段,已经能够直接通过电传控制打字机打字了。
  
  也能通过电视机来显示文字了,可以实现输入和输出的直观显示,进入可视化操作阶段。
  
  这一套体系中最关键的技术有两个,首先是编码规则也就是输入法的逻辑。
  
  朱简烜同时引入了五笔和拼音两个方向,一个学习成本高但是效率也更高,一个学习成本低但是效率也更低。
  
  在计算机性能较低的时代,无法通过复杂的程序实现辅助筛选,拼音输入法的效率与五笔的差距很大。
  
  所以现在用上计算机的专业文字处理人员,基本都是直接选择了用五笔输入法来操作计算机。
  
  另一个关键技术是文字的标准点阵显示方法。
  
  用点阵来传输和表示图像和文字的方案,是朱简烜早就提出来应用在电报系统上的。
  
  现在可以直接引入计算机系统,自然也没有什么难度。
  
  就这样,在朱简烜的提示和指导下,迅速完成了基本的计算机办公基础框架的构建。
  
  现在能直接处理朱简烜当初拟定的常用字表上的八千个字了。
  
  自然也可以实现计算机办公了。
  
  只不过当前这个市场环境下,计算机办公的成本高到了离谱的程度。
  
  主要是实现这种电子办公的设备,是这个时代都是最为顶级的计算机,根本不是普通用户能够承担的。
  
  用这种东西办公,就像是专门部署一套类似银行服务器的机器,单纯用来记录文字和打印。
  
  对于绝大部分普通用户而言,他们宁愿用这些钱来雇人手打甚至手写文字。
  
  就算是对大部分朝廷机构和地方衙门而言,也是直接雇人来手写或者用打字机手打文字的成本更低。
  
  所以,目前除了本来对计算机本身就有需求的机构和部门,就只朱简烜的办公室、内阁和尚书台等少数几个地方,专门设置了计算机电传打字系统。
  
  不过这个情况应该很快就会有所改观了,因为朱简烜让工程院研发的光刻系统基本完成了。
  
  光刻机生产线已经建城,芯片生产厂也已经在建设中了。
  
  等到有了早期光刻机和量产型的芯片厂,就将芯片生产从手工业时代推进工业生产时代。
  
  同时能快速生产大规模集成电路,能够生产集约化的微芯片和内存芯片。
  
  到时候能够直接处理文字的计算机,规模会缩小到后世典型的台式机的规模,也就能在朝廷官方机构普及电算和网络了。
  
  朱简烜作为皇帝是不计成本的提前用上了传统方式。
  
  朱简烜按照自己的提纲口述接下来的安排,首先责令教育院负责组织筹建文艺部和不同登记的文艺学校。
  
  教育院下属的文艺部,负责研讨和总结、戏剧、词曲、电影等通俗文艺作品的创作知识、技巧、理论,文艺学校则负责传授这些知识和理论。
  
  这些东西做得好的,同样可以授予生员功名,享受和普通生员也就是俗称的秀才一样的社会福利。
  
  说明文艺部的接下来的重点研究方向,说明自己对文艺学校的设想。
  
  重点是创作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。
  
  至于高雅作品,会有真正的爱好者去创造的,不需要专门的引导和协助。
  
  然后责令刑部和礼部组织人员修订《著作权法》,说明修订的方向和原则,主要是保障创作者的权利。
  
  同时责令商部,拟定著作权交易的制式合同,采用与著作权法相同的原则。
  
  在此基础上,规范文艺作品审查登记制度的原则。
  
  这个世界的大明,有崇祯皇帝留下的早期著作权保护法,内容总体上是比较完善成熟的,应该是参考现代著作权法拟定的。
  
  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面,已经在逐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了。
  
  不过朱简烜觉得,这个著作权保护法是有问题的,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做一些针对性的修订。
  
  主要是“著作权”这个描述词不太合理,这是一个典型的尽可能宽泛化的描述词,是立法者追求法条尽可能普适的结果。
  
  由此衍生出来的还有“著作权人”,也是有着相似逻辑的过于宽泛的普适词语。
  
  普通人看到这样的词,可能会下意识的觉得,这是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,也就是保护作家、编剧、画家、作曲、填词、歌手、演员等直接生产作品的人的权利。
  
  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,这个法律保护的是“拥有著作权的人”的利益。
  
  拥有著作权的人不一定是创作者,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得了著作权的人,可以是其他个人或者是公司组织法人。
  
  包括继承人、雇佣创作人、定制人、出版社、演艺公司、中介公司、唱片公司等等……
  
  很多歌手跳槽之后就不能再唱以前的歌了,就是因为歌的著作权属于唱片公司,而不是属于唱歌的人。
  
  作为立法者,似乎应该保持绝对中立的立场,兼顾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共同权利,包括这些公司组织的权利。
  
  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创作,获得了理所当然的著作权,还是通过合同授权得到了著作权,都要一视同仁的保护。
  
  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,普通创作者个人,相对这些运营公司组织而言,谈判地位都是明显弱势的。
  
  对待谈判地位不对等的双方,管理者还要绝对中立,绝对公平的管理,实际上就是不公正。
  
  就像裁判对一个壮汉和一个小孩说,你们两个可以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擂台上公平对抗,我会保持绝对公平的态度来裁决。
  
  那就是让壮汉随意欺负小孩而已,只是单方面的口头公平而已。
  
  看似公允的保护所有“著作权人”权利的法律条文,绝大部分时候就是在保护著作权运营公司的权利。
  
  “权利”的内涵也不只是金钱利益,同时也包括对作品内容的掌控权,包括作品内容和思想不被随意篡改的权利。
  
  对著作权人一视同仁的保护,同时导致创作者失去了衍生作品改编中的话语权,一旦改编许可放出去就无法再做直接影响。
  
  被理科和文科筛选了两次,剩下来的艺术生通常又有“自己的想法”,对艺术有“自己的理解”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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